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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凭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凭证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凭证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第四次修正 凭证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使命、适用规模和基来源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统领
第二节 地区统领
第三节 移送统领和指定统领
第三章 审讯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加入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署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时代、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步伐
第十一章 诉讼用度
第二编 审讯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通俗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讯断和裁定
第十三章 浅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殊程序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殒命案件
第四节 指定遗产治理人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工业无主案件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讯监视程序
第十七章 催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步伐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划定
第二十三章 一样平常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视察取证、时代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使命、适用规模和基来源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凭证,团结我国民事审讯事情的履历和现真相形制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さ笔氯诵惺顾咚先,包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准确适用执法,实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さ笔氯说恼比ㄒ,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执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包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遂举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工业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划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举行民事诉讼,必需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一律的诉讼权力义务。
外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力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力,实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讯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遵照执法划定对民事案件自力举行审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整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凭证,以执法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一律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包管和便当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对当事人在适用执法上一律一律。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凭证自愿和正当的原则举行调解;调解不可的,应当实时讯断。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照执法划定实验合议、回避、果真审讯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民事诉讼的权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配合栖身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外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举行审理和宣布执法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欠亨晓外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加入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举行辩说。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照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
第十四条 人民审查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验执法监视。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整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整体或者小我私家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赞成,民事诉讼运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举行。
民事诉讼运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举行的,与线下诉讼运动具有一律执法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凭证宪法和本法的原则,团结外地民族的详细情形,可以制订变通或者增补的划定。自治区的划定,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划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统领
第十八条 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天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区统领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统领。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统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栖身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领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栖身地纷歧致的,由原告经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统领: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栖身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着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接纳强制性教育步伐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羁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条约推行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五条 因包管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包管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派利润、驱逐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团结运输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爆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抵达地、航空器最先下降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爆发地、碰撞船舶最先抵达地、侵占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用度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抵达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三条 因配合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抵达地、配合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划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统领: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二)因口岸作业中爆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三)因继续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续人殒命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十五条 条约或者其他工业权益纠纷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条约推行地、条约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现实联系的所在的人民法院统领,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统领和专属统领的划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领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小我私家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统领。
第三节 移送统领和指定统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明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统领的,应当移送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送的案件遵照划定不属于本院统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缘故原由,不可行使统领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领权爆发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配合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须要将本院统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讯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讯员、人民陪审员配合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需是单数。
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O虏闳嗣穹ㄔ荷罄淼幕臼率登逦⑷σ逦窆叵得魅返牡谝簧竺袷掳讣,可以由审讯员一人适用通俗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加入审讯运动时,除执法尚有划定外,与审讯员有一律的权力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需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浅易程序审结或者不平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赞成,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凭证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凭证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凭证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固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重大的案件;
(五)执法划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明案件不宜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以为案件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执法划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建设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建设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讯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讯员一人担当;院长或者庭长加入审讯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当。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验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署名。评议中的差别意见,必需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六条 审讯职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讯职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宴客送礼。
审讯职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七条 审讯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署理人近支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署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讯职员接受当事人、诉讼署理人宴客送礼,或者违反划定会见当事人、诉讼署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讯职员有前款划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前三款划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手艺职员、翻译职员、判断人、勘验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最先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最先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说终结条件出。
被申请回避的职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议前,应当暂停加入本案的事情,但案件需要接纳紧迫步伐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当审讯长或者独任审讯员时的回避,由审讯委员会决议;审讯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议;其他职员的回避,由审讯长或者独任审讯员决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申请人对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决议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代,被申请回避的职员,不阻止加入本案的事情。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加入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举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认真人举行诉讼。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署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网络、提供证据,举行辩说,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质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质料和执法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质料的规模和步伐由最高人民法院划定。
当事人必需依法行使诉讼权力,遵守诉讼秩序,推行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息争。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认可或者批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配合的,或者诉讼标的是统一种类、人民法院以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赞成的,为配合诉讼。
配合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配合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配合诉讼人认可,对其他配合诉讼人爆发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配合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配合诉讼人不爆发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配合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举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确当事人爆发效力,但代表人变换、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举行息争,必需经被代表确当事人赞成。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统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通告,说明案件情形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力人在一准时代向人民法院挂号。
向人民法院挂号的权力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举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加入挂号的权力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确当事人爆发效力,但代表人变换、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举行息争,必需经被代表确当事人赞成。
人民法院作出的讯断、裁定,对加入挂号的全体权力人爆发效力。未加入挂号的权力人在诉讼时效时代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讯断、裁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情形、损害众多消耗者正当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执法划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审查院在推行职责中发明破损生态情形和资源;ぁ⑹澄镆┢非寰擦煊蛩鸷χ诙嘞恼哒比ㄒ娴人鸷ι缁峁怖娴男形,在没有前款划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划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划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审查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以为有自力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自力请求权,但案件处置惩罚效果同他有执法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加入诉讼。人民法院讯断肩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义务。
前两款划定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加入诉讼,但有证据证实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所有内容过失,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讯断、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建设的,应当改变或者作废原讯断、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建设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署理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署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署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署理人。
下列职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署理人:
(一)状师、下层执法效劳事情者;
(二)当事人的近支属或者事情职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整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署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署理人代为认可、放弃、变换诉讼请求,举行息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需有委托人的特殊授权。
侨居在外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外洋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实;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实,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实,或者由外地的爱国华侨整体证实。
第六十三条 诉讼署理人的权限若是变换或者扫除,当事人应当书面见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署理诉讼的状师和其他诉讼署理人有权视察网络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质料。查阅本案有关质料的规模和步伐由最高人民法院划定。
第六十五条 仳离案件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可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形无法出庭的,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断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华作为认定事实的凭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因客观缘故原由不可自行网络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视察网络。
人民法院应当凭证法定程序,周全地、客观地审审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实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凭证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限期。当事人在该限期内提供证据确有难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恒久限,人民法院凭证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伸。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建设的,人民法院凭证差别情形可以不予接纳该证据,或者接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料,应当出具收条,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职员署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视察取证,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提出的证实文书,应当区分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果真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由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执法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看成为认定事实的凭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难题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需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团结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凭证。
第七十五条 通常知道案件情形的单位和小我私家,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认真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可准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可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手艺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一)因康健缘故原由不可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未便不可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不可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可出庭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推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须要用度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肩负。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应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团结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凭证。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凭证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判断。当事人申请判断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判断人;协商不可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判断,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判断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判断人举行判断。
第八十条 判断人有权相识举行判断所需要的案件质料,须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判断人应当提出书面判断意见,在判断书上署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判断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以为判断人有须要出庭的,判断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判断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断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凭证;支付判断用度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判断用度。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判断人作出的判断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需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约请外地下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加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眷属应当加入,拒不加入的,不影响勘验的举行。
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凭证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は殖,协助勘验事情。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形和效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加入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历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动接纳保全步伐。
因情形紧迫,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划定。
第七章 时代、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五条 时代包括法准时代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时代。
时代以时、日、月、年盘算。时代最先的时和日,不盘算在时代内。
时代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沐日的,以法定休沐日后的第一日为时代届满的日期。
时代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逾期。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耐久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限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需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署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自己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眷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认真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认真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署理人的,可以送交其署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吸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眷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认真收件的人,诉讼署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眷属拒绝吸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约请有关下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加入,说明情形,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接纳照相、录像等方法纪录送达历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赞成,人民法院可以接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法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法送达的讯断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接纳前款方法送达的,以送达信息抵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难题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武士的,通过其所在步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羁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接纳强制性教育步伐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需连忙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着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划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通告送达。自觉出通告之日起,经由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告送达,应当在档册中记明缘故原由和经由。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凭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举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举行调解,可以由审讯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举行。
人民法院举行调解,可以用轻盈方法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举行调解,可以约请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协助。被约请的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举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告竣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执法划定。
第一百条 调解告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效果。
调解书由审讯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执法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告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洽的仳离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推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讯职员、书记员署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执法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告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实时讯断。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关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原由,使讯断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凭证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工业举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榨取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须要时也可以裁定接纳保全步伐。
人民法院接纳保全步伐,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形紧迫的,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接纳保全步伐的,应当连忙最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形紧迫,不连忙申请保全将会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工业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接纳保全步伐。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接纳保全步伐的,应当连忙最先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接纳保全步伐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扫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工业保全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执法划定的其他要领。人民法院保全工业后,应当连忙通知被保全工业的人。
工业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工业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扫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过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凭证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用度的;
(二)追索劳动酬金的;
(三)因情形紧迫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涯或者生产谋划的;
(二)被申请人有推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工业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平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代不阻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步伐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需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加入人和其他人应当遵遵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睢⒕辛。
人民法院对哄闹、攻击法庭,侮辱、离间、威胁、殴打审讯职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睢⒕辛。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加入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凭证情节轻重予以?睢⒕辛;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杀绝主要证据,故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要领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工业,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工业,转移已被冻结的工业的;
(四)对司法事情职员、诉讼加入人、证人、翻译职员、判断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举行侮辱、离间、诬陷、殴打或者攻击抨击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要领阻碍司法事情职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推行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划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认真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睢⒕辛;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勾通,妄想通过诉讼、调解等方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凭证情节轻重予以?睢⒕辛;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妄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适用前款划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勾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法逃避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凭证情节轻重予以?睢⒕辛;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视察、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推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睿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故障人民法院视察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盘问、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工业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治理有关工业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工业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划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认真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对仍不推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小我私家的?罱鸲,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罱鸲,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限期,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守。在拘留时代,被拘留人认可并纠正过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议提前扫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睢⒕辛舯匦杈撼づ。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睢⒕辛粲Φ庇镁鲆槭。对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代不阻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接纳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步伐必需由人民法院决议。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接纳不法拘禁他人或者不法私自扣押他人工业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
第十一章 诉讼用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举行民事诉讼,应当凭证划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工业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凭证划定交纳其他诉讼用度。
当事人交纳诉讼用度确有难题的,可以凭证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用度的步伐另行制订。
第二编 审讯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通俗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需切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凭证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誊写起诉状确有难题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见告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岁、民族、职业、事情单位、住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事情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凭证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泉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相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包管当事人遵照执法划定享有的起诉权力。对切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需受理。切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切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平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划分情形,予以处置惩罚:
(一)遵照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见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遵照执法划定,双方当事人告竣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见告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遵照执法划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置惩罚的争议,见告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统领的案件,见告原告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讯断、裁定、调解书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见告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遵照执法划定,在一定限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限期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讯断禁绝仳离和调解和洽的仳离案件,讯断、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形、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岁、民族、职业、事情单位、住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议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见告有关的诉讼权力义务,或者口头见告。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统领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代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建设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建设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统领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领权,但违反级别统领和专属统领划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讯职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见告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讯职员必需认真审核诉讼质料,视察网络须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职员举行视察时,应当向被视察人出示证件。
视察笔录经被视察人校阅后,由被视察人、视察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须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视察。
委托视察,必需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自动增补视察。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视察。因故不可完成的,应当在上述限期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需配合举行诉讼确当事人没有加入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加入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划分情形,予以处置惩罚: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切合催促程序划定条件的,可以转入催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接纳调解方法实时解决纠纷;
(三)凭证案件情形,确定适用浅易程序或者通俗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流证据等方法,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神秘、小我私家隐私或者执法尚有划定的以外,应当果真举行。
仳离案件,涉及商业神秘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果真审理的,可以不果真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凭证需要举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果真审理的,应当通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所在。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讯长或者独任审讯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讯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见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力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视察凭证下列顺序举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见告证人的权力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判断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允许,可以向证人、判断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举行视察、判断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添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说凭证下列顺序举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署理人讲话;
(二)被告及其诉讼署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署理人讲话或者答辩;
(四)相互辩说。
法庭辩说终结,由审讯长或者独任审讯员凭证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说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讯断。讯断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举行调解,调解不可的,应当实时讯断。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置惩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讯断。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讯断。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禁绝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讯断。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需到庭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暂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判断、勘验,或者需要增补视察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所有运动记入笔录,由审讯职员和书记员署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见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以为对自己的陈述纪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若是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纪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加入人署名或者盖章。拒绝署名盖章的,记明情形附卷。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果真审理或者不果真审理的案件,一律果真宣告讯断。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讯断书;按期宣判的,宣判后连忙发给讯断书。
宣告讯断时,必需见告当事人上诉权力、上诉限期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仳离讯断,必需见告当事人在讯断爆发执法效力前不得另行完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通俗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伸六个月;还需要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殒命,需要期待继续人批注是否加入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损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署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力义务遭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加入诉讼的;
(五)本案必需以另一案的审理效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缘故原由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殒命,没有继续人,或者继续人放弃诉讼权力的;
(二)被告殒命,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肩负义务的人的;
(三)仳离案件一方当事人殒命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以及扫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殒命的。
第五节 讯断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讯断书应当写明讯断效果和作出该讯断的理由。讯断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讯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执法和理由;
(三)讯断效果和诉讼用度的肩负;
(四)上诉时代和上诉的法院。
讯断书由审讯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晰,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讯断。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规模:
(一)不予受理;
(二)对统领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禁绝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讯断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作废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付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效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讯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谕凡枚ǖ,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以及依法禁绝上诉或者凌驾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讯断、裁定,是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浅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朴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划定。
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划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浅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朴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下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O虏闳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粤ι罄,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朴的民事案件,可以用轻盈方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包管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朴的民事案件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划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朴款子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职员年平均人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验一审终审。
下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划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凌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职员年平均人为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工业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判断或者对诉前评估、判断效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着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明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浅易程序的其他划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通俗程序。
当事人以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执法划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建设的,应当适用浅易程序的其他划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通俗程序;异议不建设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历程中,发明案件不宜适用浅易程序的,裁定转为通俗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平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讯断的,有权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平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认真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凭证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所有档册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执法举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由阅卷、视察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举行,也可以到案件爆发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举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由审理,凭证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执法准确的,以讯断、裁定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讯断、裁定;
(二)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过失或者适用执法过失的,以讯断、裁定方法依法改判、作废或者变换;
(三)原讯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作废原讯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讯断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讯断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作废原讯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讯断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置惩罚,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举行调解。调解告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讯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讯断即视为作废。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讯断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遵照本章划定外,适用第一审通俗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是终审的讯断、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讯断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殊程序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殒命案件、指定遗产治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工业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划定。本章没有划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执法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遵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遵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历程中,发明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殊程序,并见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通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平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置惩罚决议,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下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需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需加入。
人民法院的讯断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殒命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着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着落不明人住所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着落不明的书面证实。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着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务着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务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实该公民不可能生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殒命的,向着落不明人住所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着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着落不明的书面证实。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殒命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着落不明人的通告。宣告失踪的通告时代为三个月,宣告殒命的通告时代为一年。因意外事务着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实该公民不可能生涯的,宣告殒命的通告时代为三个月。
通告时代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凭证被宣告失踪、宣告殒命的事实是否获得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殒命的讯断或者驳回申请的讯断。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殒命的公民重新泛起,经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看成出新讯断,作废原讯断。
第四节 指定遗产治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治理人简直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治理人的,向被继续人殒命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续人殒命的时间、申请事由和详细请求,并附有被继续人殒命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审核实,并凭证有利于遗产治理的原则,讯断指定遗产治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治理人殒命、终止、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保存其他无法继续推行遗产治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凭证利害关系人或者自己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治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治理人违反遗产治理职责,严重损害继续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正当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凭证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废其遗产治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治理人。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凭证。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须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行判断。申请人已提供判断意见的,应当对判断意见举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支属为署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支属相互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署理人。该公民康健情形允许的,还应当询问自己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凭证的,讯断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凭证的,应当讯断予以驳回。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凭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缘故原由已经消除的,应看成出新讯断,作废原讯断。
第六节 认定工业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认定工业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所在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工业的种类、数目以及要求认定工业无主的凭证。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审核实,应当爆发工业认领通告。通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讯断认定工业无主,收归国家或者整体所有。
第二百零四条 讯断认定工业无主后,原工业所有人或者继续人泛起,在民法典划定的诉讼时效时代可以对工业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看成出新讯断,作废原讯断。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告竣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约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约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统领的,向响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切合执法划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用,一方当事人拒绝推行或者未所有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切合执法划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法变换原调解协议或者告竣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遵照民法典等执法,向担保工业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挂号地下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切合执法划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工业,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切合执法划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审讯监视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调解书,发明确有过失,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调解书,发明确有过失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以为有过失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阻止讯断、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讯断、裁定的;
(二)原讯断、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的;
(三)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讯断、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故原由不可自行网络,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视察网络,人民法院未视察网络的;
(六)原讯断、裁定适用执法确有过失的;
(七)审讯组织的组成不正当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讯职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加入诉讼确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署理人的事由,未加入诉讼的;
(九)违反执法划定,剥夺当事人辩说权力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讯断的;
(十一)原讯断、裁定遗漏或者凌驾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讯断、裁定的执法文书被作废或者变换的;
(十三)审讯职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执法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扫除婚姻关系的讯断、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质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增补有关质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切合本规则定的,裁定再审;不切合本规则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遵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划定选择向下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讯断、裁定爆发执法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划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凭证审讯监视程序决议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讯断、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用度、劳动酬金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凭证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凭证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凭证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是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凭证审讯监视程序提审的,凭证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讯断、裁定是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审查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上级人民审查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发明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划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审查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发明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划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审查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审查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审查院对审讯监视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讯程序中审讯职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审查院申请审查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讯断、裁定有显着过失的。
人民审查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审查建议或者抗诉的决议。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审查院申请审查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审查院因推行执法监视职责提出审查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审核实有关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审查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划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审查院决议对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审查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审查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催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款子、有价证券,切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统领权的下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款子或者有价证券的数目和所凭证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正当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建设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划定的时代不提出异议又不推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建设的,应当裁定终结催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差别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凭证划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遵照执法划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划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议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阻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通告,鞭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力。公示催告的时代,由人民法院凭证情形决议,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阻止支付的通知,应当阻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时代,转让票据权力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时代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三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凭证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讯断,宣告票据无效。讯断应当通告,并通知支付人。自讯断通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可在讯断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讯断通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讯断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爆发执法效力的民事讯断、裁定,以及刑事讯断、裁定中的工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工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法划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执法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工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行为违反执法划定的,可以向认真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建设的,裁定作废或者纠正;理由不建设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凌驾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限期内执行,也可以决议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历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建设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建设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平,以为原讯断、裁定过失的,遵照审讯监视程序治理;与原讯断、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事情由执行员举行。
接纳强制执行步伐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形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职员署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凭证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工业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翰札后,必需在十五日内最先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效果实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若是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形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翰札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息争告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诓骗、胁迫与被执行人告竣息争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推行息争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凭证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执法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赞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决议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限期。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推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工业或者担保人的工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殒命的,以其遗产送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力义务遭受人推行义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确有过失,被人民法院作废的,对已被执行的工业,人民法院应看成出裁定,责令取得工业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划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审查院有权对民事执行运动实验执法监视。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爆发执法效力的民事讯断、裁定,当事人必需推行。一方拒绝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讯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需推行。一方拒绝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审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条约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规模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凭证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遮掩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凭证双方告竣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付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过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时代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止,适用执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划定。
前款划定的时代,从执法文书划定推行时代的最后一日起盘算;执法文书划定分期推行的,从最后一期推行限期届满之日起盘算;执法文书未划定推行时代的,从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盘算。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连忙接纳强制执行步伐。
第二十一章 执行步伐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目今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工业情形。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伪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凭证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认真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予以?睢⒕辛。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盘问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工业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凭证差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工业。人民法院盘问、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工业不得凌驾被执行人应当推行义务的规模。
人民法院决议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工业,应看成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治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推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抚育眷属的生涯必需用度。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看成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相助社和其他有储备营业的单位必需治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推行义务部分的工业。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抚育眷属的生涯必需品。
接纳前款步伐,人民法院应看成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工业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眷属到;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加入。拒不加入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事情单位或者工业所在地的下层组织应当派人加入。
对被查封、扣押的工业,执行员必需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署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眷属一份。
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工业,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认真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肩负。
第二百五十八条 工业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准时代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推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工业;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赞成不举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榨取自由生意的物品,交有关单位凭证国家划定的价钱收购。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工业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工业隐匿地举行搜查。
接纳前款步伐,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六十条 执法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扑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凭证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衡宇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通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准时代推行。被执行人逾期不推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眷属到;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加入。拒不加入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事情单位或者衡宇、土地所在地的下层组织应当派人加入。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形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署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衡宇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地方,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眷属。因拒绝吸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肩负。
第二百六十二条 在执行中,需要治理有关工业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治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用度由被执行人肩负。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指定的时代推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推行金。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接纳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划定的执行步伐后,被执行人仍不可送还债务的,应当继续推行义务。债权人发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工业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接纳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接纳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纪录、通过媒体宣布不推行义务信息以及执法划定的其他步伐。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体现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殒命,需要期待继续人继续权力或者肩负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力义务遭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以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逝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作废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执法文书被作废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殒命,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肩负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力人殒命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涯难题无力送还乞贷,无收入泉源,又损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连忙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划定
第二十三章 一样平常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举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划定。本编没有划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划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差别划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划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宽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划定治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用度由当事人肩负。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状师署理诉讼的,必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状师。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师或者其他人署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实,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划定的证实手续后,才具有用力。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若是条约签署地、条约推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工业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条约签署地、条约推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工业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除前款划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百七十七条 涉外民事纠纷确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统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统领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统领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统领: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驱逐、整理,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用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推行中外合资谋划企业条约、中外相助谋划企业条约、中外相助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条约爆发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统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王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王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遵照本法有统领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统领协议选择外王法院统领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统领的划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清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划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王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可是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统领,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统领;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显着更为利便。
外王法院未接纳须要步伐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限期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所有或者部分认可,当事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统领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见告原告向更为利便的外王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爆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加入诉讼均显着不利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保存选择人民法院统领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统领;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清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王法院审理案件更为利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王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统领权,或者未接纳须要步伐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限期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章 送达、视察取证、时代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确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接纳下列方法:
(一)遵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划定的方法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署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营业代庖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配合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执法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凭证种种情形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时代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接纳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法送达,可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执法榨取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赞成的其他方法送达,可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执法榨取的除外。
不可用上述方法送达的,通告送达,自觉出通告之日起,经由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视察网络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遵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配合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划定的方法,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视察网络。
在所在国执法不榨取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接纳下列方法视察网络: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确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赞成,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赞成的其他方法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确当事人,不平第一审人民法院讯断、裁定的,有权在讯断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可在法准时代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时代,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划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经济商业、运输和海事中爆发的纠纷,当事人在条约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告竣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条约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接纳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九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推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审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条约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获得指定仲裁人或者举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认真的缘故原由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规模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凭证双方告竣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王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视察取证以及举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王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清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所划定的途径举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举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视察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并不得接纳强制步伐。
除前款划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视察取证。
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王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划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王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划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划定的程序举行。外王法院请求接纳特殊方法的,也可以凭证其请求的特殊方法举行,但请求接纳的特殊方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若是被执行人或者其工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统领权的外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划定,或者凭证互惠原则,请求外王法院认可和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若是被执行人或者其工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统领权的外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需要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统领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也可以由外王法院遵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划定,或者凭证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互惠原则举行审查后,以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基来源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清静、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认可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遵照本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认可和执行的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划定,外王法院对案件无统领权;
(二)被申请人未获得正当传唤或者虽经正当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说时机,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确当事人未获得适当署理;
(三)讯断、裁定是通过诓骗方法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统一纠纷作出讯断、裁定,或者已经认可第三王法院对统一纠纷作出的讯断、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的基来源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清静、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王法院对案件无统领权:
(一)外王法院遵照其执法对案件没有统领权,或者虽然遵照其执法有统领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统领的划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统领的协议。
第三百零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该讯断、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统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王法院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讯断、裁定不切合本规则定的认可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切合本规则定的认可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遵照本法的有关划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或者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爆发执法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工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工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凭证互惠原则治理。
第三百零五条 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宽免的执法划定;有关执法没有划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百零六条 本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泉源:国家执律例则数据库